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院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升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效果和部门履职效能,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各相关处室和所属单位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过程中,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将院预算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深度融合。坚持预算绩效一体化理念,将预算绩效管理全面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行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三)科学规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行业领域、政策项目及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绩效管理程序规范、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四)分工明晰。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要求,结合院工作实际,按照“谁申请预算、谁负责绩效”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五)约束有力。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责任机制,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财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一)财务处职责
1. 牵头组织开展全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 牵头制定全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组织建立完善分行业分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3. 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自评价。
4. 牵头组织开展全院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5. 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
6. 负责对全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考核。
7. 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8. 牵头配合省财政厅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估、绩效重点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相关处室职责
1. 具体负责本处室所管理、使用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价、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等。
2. 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 按照省财政厅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评估、绩效重点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数据信息及其他佐证资料等。
(三)所属单位职责
1. 具体负责本单位所管理、使用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价、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等。
2. 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3. 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 按照省财政厅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做好绩效评估、绩效重点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数据信息及其他佐证资料等。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对拟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出台重大政策、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新出台重大项目包括新设立(一般指专项资金和基建投资项目)、执行到期申请继续执行(一般指已有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改变原有资金用途)等。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流程
1. 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论证和综合评判。填写《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基本信息表》《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表》,撰写绩效评估报告,形成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等级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
2. 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绩效评估结果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3. 会议审定后,财务处将绩效评估结果和资料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省财政厅审核。资料包括评估工作方案、基本信息表、绩效评估表、绩效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等。
4. 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根据需要重新报送。
5. 财务处及所属单位将绩效评估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动态开展,原则上于每年部门预算“一上”前实施完毕。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一上”“二上”阶段,财务处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谁编制预算、谁编制绩效目标”原则,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参照《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管理流程
1. 项目绩效目标由具体管理项目的处室和所属单位负责编制。其中,项目涉及多个支出方向的,分别由各相关处室进行编制,报项目牵头处室汇总整理,形成《省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后报财务处。
2.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由各相关处室根据其职能分别编制,报财务处汇总整理,形成《省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所属单位参照形成《省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和《省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财务处。
3. 财务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相关处室和所属单位修改完善。
4. 审核通过的项目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财务处在“二上”前连同年度预算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后,财务处将项目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6. 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要求重新报送。
7. 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将绩效目标分解,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至所属单位。
8. 在下达项目资金时,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资金管理使用单位。
9. 财务处及所属单位将绩效目标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按上述流程进行编制、审核、批复。
第十条 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阶段,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对院本级部门整体、所属单位部门整体和项目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实现绩效运行监控全覆盖。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流程
1.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在预算执行开始时同步启动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2. 项目绩效监控由具体管理项目的处室和所属单位负责实施。其中,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监控应由相关处室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级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要求,收集绩效运行信息,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及时提出纠错纠偏和改进管理的措施,填写《项目绩效监控情况表》,报财务处审核。
3. 院本级部门整体绩效监控由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填报绩效运行信息,报财务处汇总整理,形成《部门整体绩效监控情况表》。
所属单位部门整体绩效监控由单位实施,形成《部门整体绩效监控情况表》,报财务处审核。
4. 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全院《项目绩效监控情况表》和《部门整体绩效监控情况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5. 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对省财政厅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6.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重点监控,做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7. 财务处及所属单位将绩效监控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在做好日常绩效监控的基础上,财务处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绩效监控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在收到省财政厅反馈意见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依据设立的绩效目标,对院本级部门整体、所属单位部门整体和项目开展自评价和部门评价。
单位自评价做到年度全覆盖。部门评价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实现重点项目全覆盖;每年可选择下属单位开展整体收支情况的部门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自评价流程
1.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部署,启动绩效自评价工作。
2. 项目自评价由具体管理项目的处室和所属单位负责实施。其中,特定目标类项目自评应由相关处室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收集自评信息,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并及时整改,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表》,报财务处审核。
3. 院本级部门整体自评价由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填报绩效自评信息,报财务处汇总整理,形成《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
所属单位部门整体自评价由单位实施,形成《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报财务处审核。
4. 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全院《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表》和《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5.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的自评核查工作。做好核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6. 财务处及所属单位将自评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第十六条 部门评价流程
1. 财务处每年选取重点项目或其中部分支持方向、下属单位整体收支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撰写部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省财政厅。
部门评价参照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2. 相关处室、所属单位要做好部门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
3.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的财政评价工作。做好财政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4. 财务处将部门评价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第十七条 自评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部门评价于年底前完成。中央转移支付自评价完成时间以其规定为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项目设立、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调整、政策优化、管理改进、评优评先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省财政厅反馈的各类审核意见和问题,以及院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当强化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履职效能。
第二十条 财务处、所属单位应通过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院及所属单位门户网站,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将绩效自评价结果与部门(单位)决算同步公开。财务处通过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院门户网站,将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报告(涉密信息除外)于12月31日前公开。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对各处室、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要加强对全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推进全院绩效管理工作。财务处每年向院党委汇报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所属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绩效意识,按各自职责认真完成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需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苏农院财字〔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