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服务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服务类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类采购,是指院管理服务部门、专业所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服务的行为(包括由第三方出资承包的经营性服务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须依法招标的服务类采购进行分解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条 服务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纪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服务类采购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院服务类采购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各单位服务类采购活动;
(三)负责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申报,配合省采购中心做好服务类采购工作;
(四)负责服务类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
(五)负责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下服务类采购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服务类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各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服务类采购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服务类采购的前期调研、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
(二)在院信息化平台提交服务类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
(三)负责规定限额标准以下且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类采购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服务类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及采购验收;
(五)负责办理服务类采购质疑、投诉等;
(六)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服务类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
第三章 服务类采购范围、限额及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服务类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年度《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八条 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规定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应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九条 服务类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条 服务类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且预算金额在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采购行为。主要包括预算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计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印刷服务(无法内部自行印制的单证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和其他印刷服务)、车辆租赁服务、车辆维修保养、机动车保险等,以及采购预算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服务品目。
第四章 服务类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服务类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竞争性磋商;
(三) 询价;
(四)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三条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第五章 服务类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服务类采购遵循以下程序:
(一) 编制服务类采购预算;
(二) 提交服务类采购计划;
(三) 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如是临时采购计划);
(四)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五) 采购合同订立及履约;
(六) 采购验收及资金支付;
(七) 采购文件归档。
第十五条 服务类集中采购程序
(一)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规定金额标准以上(物业管理服务200万元及以上,其他服务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须在院信息化平台提交采购计划申请表,同时提供采购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二)财务处审核后,提交采购实施计划、发布采购意意向、网上办理采购委托等;
(三)采购完成后,由采购单位按照院重大合同管理办法要求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服务类分散采购程序
各单位采购分散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须在院信息化平台提交采购计划申请表,财务处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服务类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各单位采购框架协议范围内的服务,应首先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sjghxy/index.html---查看“采购品目”下的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在“院信息化平台-办公应用”提交政府采购申请,财务处根据提交的采购申请,提交采购实施计划,待财政厅采购处审批后,按照框架协议采购要求办理相关采购事宜。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通过服务类自行采购程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服务类自行采购程序
自行采购由各单位根据采购需求,自主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三方询价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服务类合同管理
各单位应在服务采购项目结束、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服务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服务类合同履行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来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条服务类采购资金支付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凭采购合同、发票、等办理资金支付报销手续,财务处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服务类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申请、招标文件、评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采购单位、财务处应对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服务类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类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服务采购单位应在收到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单位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
第二十六条 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服务类采购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加强对服务类采购活动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采购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调整,本实施细则涉及的采购范围、限额标准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